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15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罪,減為
拘役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6日起至96年1月9日止,犯
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及賭博之罪,經本院以96
年度竹簡字第387號(
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96年度偵字第494號),判處拘役2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
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電子遊戲場業管
理條例第22條及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罪,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