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954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一、編號二及編號四之罪,均減刑,
詳如附表編號一、編號二及編號四
所載,與附表所示編號三不應
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
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所列之罪,均經
法院判決論處罪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4 號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
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
定相符,應予減刑,而其所犯餘罪(即如附表編號3 號部分
),雖依同條例第3 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刑法第
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馮俊郎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