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99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巷2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9月10日犯幫助詐 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672號(偵查案號: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51號),判處有期徒 刑2 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 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合於減 刑條件,爰聲請裁定減刑及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