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巷2
上列受刑人因犯
詐欺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
有期徒刑壹月,如
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9月10日犯幫助詐
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672號(
偵查案號: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51號),判處有期徒
刑2 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
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合於減
刑條件,爰聲請裁定減刑及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美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