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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99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2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月4日犯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69號(偵查案號: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595號)判處有期徒刑 1年2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 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 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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