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
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命完成加害
人心理輔導及其他輔導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罪,減為
拘役拾日
,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月3日(聲請書
誤載)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
234號(
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
405號)判處拘役20日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
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所犯為修正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條第5款之罪,爰聲請
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
第2條(已刪除),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
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美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