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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10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司法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反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之規定 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 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2年間某日起至93年間某日止,犯違 反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之規定罪,經本 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618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42號)判處拘役30日確 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公司 法第19條第2項前段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修 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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