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司法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
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反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之規定
罪,減為
拘役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
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2年間某日起至93年間某日止,犯違
反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之規定罪,經本
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618號刑事簡易判決(
偵查案號: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42號)判處拘役30日確
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公司
法第19條第2項前段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修
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