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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10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過失傷害人致重傷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3月24日犯過失傷害人致重傷 罪,經本院以95年度交訴字第45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 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 法第284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1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 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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