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11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重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共同常業重利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 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2年10月間至93年10月1日犯共同 常業重利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654號(偵查案號: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5435號等)判處有期徒 刑5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 為修正前刑法第345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