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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11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月11日犯過失傷害罪,經本 院以96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5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6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 84條第1項前段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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