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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12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 為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 月2 日犯違背 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交簡字第540 號 (新竹地檢96年度速偵字第651 號)判處罰金新臺幣4 萬元 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 185 條之3 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聲請裁 定減刑,並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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