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2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
所載,應執行
有
期徒刑拾壹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
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所列之罪,均經
法院裁判論處罪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
犯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核與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
,應予減刑;又其所犯各罪,合於同條例
定應執行刑規定,
並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
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馮俊郎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