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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13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二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 ,與附表所示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 有期徒刑拾陸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 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所列之罪,均經 法院判決論處罪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 號之 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核與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 予減刑,而其所犯餘罪(即如附表編號1 號部分),雖依同 條例第3 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 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 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三、末查,受刑人因前開殺人案件,經本院於90年1 月8 日以89 年度重訴字第9 號刑事判決,就殺人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 15年、褫奪公權8 年,於90年1 月31日確定,惟因所知 褫奪公權部分,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是 本院僅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另關於從刑褫奪公權部分,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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