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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14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一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 ,與附表所示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柒年又拾伍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 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所列之罪,均經 法院判決論處罪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 號之 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核與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 予減刑,而其所犯餘罪(即如附表編號2 號部分),雖依同 條例第3 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 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 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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