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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14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1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 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 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所列之罪,均經 法院判決論處罪刑確定在案(尚未定其應執行刑)。經查其 所犯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核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 符,應予減刑;又其所犯各罪,合於同條例定應執行刑規定 ,並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 、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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