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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14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二、三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 ,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載)所列日期犯連續行使 偽造私文書、加重竊盜等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 定在案。茲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列2 罪,犯罪時間均 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分別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3 款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又附表編號1、2、3所列3罪, 合於定應執行刑規定。爰聲請就附表編號2、3所列2 罪予以 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3所列3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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