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9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
所載,應執行
有
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
第一級
毒品、施用
第二級毒品等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
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
犯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等罪,悉合
於減刑條件,爰聲請
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
正本證本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