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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14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 為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29日犯服用 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6年 度竹交簡字第474 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96年度偵字第942 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60,000元確定在 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85 條之3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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