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
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
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9 月初某日犯幫
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429 號(
偵查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152 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
前,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
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