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
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三四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共同連續行使偽造
公文書罪,減為
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起至同年六月二十一日止(聲請書載為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
日)所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三
0號判決(
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
偵字第五0一0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在案。經查
,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二百
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
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
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楊麗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