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26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三四二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竹東 簡字第三八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九0八號,聲請書誤載為一六二五號) 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 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 裁定減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