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三四二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減為
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竹東
簡字第三八號判決(
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九0八號,聲請書誤載為一六二五號)
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
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
裁定減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楊麗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