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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26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付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 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87年7 月20日起至89年 12月初某日止,犯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本人之物交付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0號判決(偵查案 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422 號)判處 有期徒刑1 年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 前,所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核與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 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聲請裁定減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 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 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 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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