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二、三所示,與如附表編號一所列前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
執行
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
,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院附表
所載)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
列各罪,均經法院判決論處罪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如附
表編號2、3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
,且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予減刑;又附表所列各罪,均合於同條例
定
應執行刑規定,是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 項(聲請書贅引第11條)、
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
第1 項、第12條,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