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減為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 月4 日,犯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42 號(
偵查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490 號),判處
有期徒刑5 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
24日以前,所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聲請
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