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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27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 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3 月12日,犯違背 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65 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 2684號),判處罰金新臺幣60000 元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 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185 條之3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8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 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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