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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28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 年度聲減字第2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付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8 月間某日犯幫助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經本 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778 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714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係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 8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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