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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28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四、 五所載,與附表編號一至三所列前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 ,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院附表所載)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 列各罪,均經法院判決論處罪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如附 表編號4、5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 ,且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予減刑;又附表所列各罪,均合於同條例定 應執行刑規定,是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 第1 項、第12條,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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