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1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加重竊盜罪,減為
有期徒刑叁月,如
易科罰金,以銀
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2 月22日犯加重
竊盜罪,經本院以90年度竹北簡字第84號(
偵查案號: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3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6 月,
緩刑3 年,並經本院以92年度撤緩字第44號裁定
撤
銷緩刑宣告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
,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 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
聲請
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