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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29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0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 、三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捌年肆月又拾伍日,褫奪公權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 ,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載)所列日期犯連續幫助 販賣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 品等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所犯 如附表編號2、3所列2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 前,所犯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等罪 ,悉合於減刑條件,又附表編號1、2、3所列3罪,合於定應 執行刑規定。爰聲請就附表編號2、3所列2 罪予以減刑,並 就附表編號1、2、3所列3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11條 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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