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役齡男子
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罪,減為
有期徒刑壹月又
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10月30日犯役齡
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154 號
(
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2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罪,合
於減刑條件,爰聲請
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修
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