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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30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 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93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四、五、六所示之罪,均減刑, 詳如附表編號二、三、四、五、六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七所示 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 正,詳如本件附表所載)編號2、3、4、5、6所示日期犯如 附表編號2、3、4、5、6所示之罪,經附表編號2、3、4、5 、6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2、3、4、5、6所示之刑確定 在案,其中編號1 、2 曾定應執行刑為2 年,編號3 、4 曾 定應執行刑為1 年2 月,編號5 、6 曾定應執行刑為6 月, 茲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 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 、7 所列不應減 刑之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 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三、受刑人固因上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 以93年度訴字第3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 幣30萬元,並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確定,但所諭知罰金 刑部分,非屬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範圍,本院僅就如附表 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關於罰金刑 部分,應依原判決諭知易服勞役折算之同一標準執行之,附 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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