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減為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施用第二級毒
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
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
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茲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
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
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
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