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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30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施用第二級毒 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 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 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茲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 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 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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