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
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減為
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6月7日犯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553號(
偵查案號: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422號),判處有期徒
刑7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合於
減刑條件,爰聲請裁定減刑及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
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