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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30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四、五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4、5所示日期犯如附表編號4、5 所示之罪,經附表編號4、5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4、5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曾定應執行刑1年2月),茲以其犯罪時 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 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2、3 所列已減刑之罪所處之 刑(此部分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89 號裁定減刑並定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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