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四、五
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
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4、5所示日期犯如附表編號4、5
所示之罪,經附表編號4、5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4、5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曾
定應執行刑1年2月),茲以其犯罪時
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
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2、3 所列已減刑之罪所處之
刑(此部分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89 號裁定減刑並定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