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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30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1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一、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三、四所示已減刑之罪及附表編號五、 六、七、八、九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 年貳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 正,詳如本件附表所載)編號1、2所示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經附表編號1、2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 1 、2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曾定應執行刑為1 年5 月),茲 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 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 、4 所列已減刑之 罪及附表編號5 、6 、7 、8 、9 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 此部分業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435 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刑2 年6 月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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