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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30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1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附表 編號一、二所列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3所示日期犯誣告罪,經附表編 號3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 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2所列已減刑之罪所處 之刑(此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72號 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2條,刑 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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