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1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列之罪,減為
有期徒刑貳月,與附表
編號一、二所列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3所示日期犯
誣告罪,經附表編
號3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
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
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2所列已減刑之罪所處
之刑(此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72號
裁定減刑並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2條,刑
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