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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31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2月27日犯服用酒 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6年度 竹東交簡字第47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 年度偵字第207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以其 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 ,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裁定減刑及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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