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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31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11月20日所犯持有 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竹簡字第626號判決判處拘 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 1日確定,因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合於減 刑條件,爰聲請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 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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