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減為
拘役貳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11月20日所犯持有
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竹簡字第626號判決判處拘
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
1日確定,因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合於減
刑條件,爰聲請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
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蔡欣怡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