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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43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2 月16日15時35分許採尿時往 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 度竹簡字第63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 度毒偵字第559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已確定在案。茲檢 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 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 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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