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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43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 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 、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拾貳年捌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1 、2 所列日期犯連續竊盜、 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確 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 所犯為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等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 號3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1條、第12條 ,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三、末查受刑人附表編號3 所列不得減刑之罪,其受宣告褫奪公 權部分,因非屬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本院僅就附 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關於從 刑禠奪公權部分,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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