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所犯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
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減為
拘役貳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6年1 月間某日起至
同年2月4日止犯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營
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
北簡字第180 號(
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
度偵字第950 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
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22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
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