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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44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所犯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 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6年1 月間某日起至 同年2月4日止犯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營 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 北簡字第180 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 度偵字第950 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 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22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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