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
所載,應執行
拘
役肆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傷害、毀損
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
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分別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
、第354 條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
予以減刑,並定
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
刑法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