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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45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藏匿人犯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頂替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5月3日犯頂替罪 ,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597 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 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 第164條第2項、第1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 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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