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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45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1年10月14日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罪,經本院以83年度訴緝字第101 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928 號等)判處有期徒刑3 年 ,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 ,所犯為刑法第302 條第1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 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受刑人所犯係刑法第302 條第1 項之罪 ,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所列不得 減刑之事由),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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