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減為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1年10月14日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罪,經本院以83年度訴緝字第101 號(
偵查案號: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928 號等)判處有期徒刑3 年
,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
,所犯為刑法第302 條第1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
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
按:受刑人所犯係刑法第302 條第1 項之罪
,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所列不得
減刑之事由),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