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45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 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與附表 編號二所列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所列日期犯加重竊盜罪,經判 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 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之 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 列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 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 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