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
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減為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30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483 號(
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936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
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
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