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公務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減為
拘役貳
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4月20日犯
妨害公
務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北簡字第118號判決(
偵查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925號)判處拘役
50日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
法第140條第1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
定減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美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