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
公共危險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
為
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4月12日犯違背安
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交簡字第654號判
決(
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88
1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
以前,所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
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
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請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美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