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過失傷害罪,減為
拘役貳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銀
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6月27日犯非駕駛
業務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交簡字第156號判決(
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898號)
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
,所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
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請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美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