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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46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 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6月27日犯非駕駛 業務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交簡字第156號判決( 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898號) 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 ,所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 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請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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