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
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
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減為
拘役貳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間某日起至95年
12月7日止,犯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
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
453號(
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調偵字
第33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商標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之罪,合於減
刑條件,爰聲請
予以減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美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