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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46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 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間某日起至95年 12月7日止,犯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 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 453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調偵字 第33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商標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之罪,合於減 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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